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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浏览数:6195  发表时间:2015-07-27  [ ]
                                  穗科创字〔2015〕154号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引导作用,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发布《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开始申报事项征集。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

  附件:1.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申报指南

     2.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doc

     3.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请表.doc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7月13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

申报指南

  为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根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现开展2015-2016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以及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等。

  (一)孵化器是指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范围且年度孵化绩效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在孵企业是按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科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

  (三)与孵化器相结合的投资机构包括以下两类:

  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方式,投资建设孵化器载体并拥有该载体所有权的法人机构;

  在孵企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投资功能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在孵企业的法人机构。

  (四)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是指孵化器采用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等方式在孵化器内设立的,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二、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申报材料要求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类和奖励类两大类,均为后补助方式支持。

  (一)补贴类资金

  补贴一、孵化器建设贷款贴息补贴

  支持对象: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器载体建设投资机构通过贷款建设孵化器载体,按实际发生的建设投资贷款利息给与全额补贴,若该贷款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则剔除已获得的补助对差额部分给与补贴,每个孵化器载体建设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要求建设的孵化器载体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贷款利息补助期限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贷款协议、到账证明、利息支出证明;

  3. 孵化器载体项目决算报告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补贴二、新增孵化面积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100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是指孵化器从2011年开始纳入我市孵化器登记范围,至上年度12月底的孵化载体面积。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累计享受补贴的新增孵化面积总量不得超过孵化器载体登记面积,已享受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建设投资项目补助的孵化器载体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新增孵化面积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图纸、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

  补贴三、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或与孵化器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

  支持范围:对在孵化器内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建设投资包含场地和设备费用,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要求公共技术平台已经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转。平台建设投资支出发生时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3. 公共技术平台功能和服务情况证明材料;

  4.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涉及几个投入主体,请在审计报告中分别列明投资主体单位名称、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同时提供建设补贴资金的分配协议)。

  补贴四、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器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服务的,按照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的发生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孵化器集中购买服务和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证明材料;

  3. 孵化器集中购买服务的支付证明。

  补贴五、投资在孵企业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或在孵企业投资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器或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在孵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资额10%给予投资补贴,每家机构在年度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时限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已享受投资在孵企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投资合同;

  3. 被投资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

  4. 投资资金实际发生证明。

  补贴六、创业导师工作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孵化器考核合格,按照一位创业导师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贴,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创业导师的工作补助时限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算入创业导师补贴范围。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聘任创业导师证明材料;

  3. 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活动证明材料;

  4. 孵化器考核创业导师证明材料。

  补贴七、大学生创业补贴

  补助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接纳5个(含)以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孵化器,专项资金按照每家创业企业3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大学生是指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或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不包括函授、中等专业院校等的毕业生)。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或企业负责人需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2014年1月1日后成立或入驻孵化器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方可申请此补贴,同一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不重复补贴。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大学生企业证明材料;

  3. 创业指导服务证明材料。

  补贴八、在孵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

  补助对象:在孵企业

  支持范围:在孵企业在银行贷款过程中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企业所付贷款担保费全额给予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家在孵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在孵企业担保费支付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贷款担保证明材料;

  3. 贷款担保费支出证明材料。

  补贴九、在孵企业场租补贴

  补助对象:在孵企业

  支持范围: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在孵企业场租发生时间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类资金申请表;

  2. 在孵企业租赁场地证明材料;

  3. 租赁费用支出证明材料。

  (二)奖励类资金类别

  奖励一、孵化器认定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已获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的(指合格或以上),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但不重复享受;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每个“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认定或复审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请表;

  2. 孵化器认定或复核等文件证明;

  备注:孵化器市级认定奖励无需进行资金申报,将根据市级认定结果直接发放奖励。

  奖励二、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广州市落户发展两年(含)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本市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含虚拟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企业在广州市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企业,按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该孵化器。自2011年1月1日后从孵化器毕业或从海外引进的孵化企业且满足上述要求的方可享受此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请表;

  2. 毕业企业和落户广州证明材料;

  3. 毕业企业收入增长证明材料;

  4. 境外设立孵化器证明材料;

  5. 引进海外企业落户广州和企业收入增长证明材料。

  奖励三、孵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该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挂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同一家企业已享受孵化企业上市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

  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1家企业,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1家企业,奖励50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家企业奖励不累加。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请表;

  2. 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上市(挂牌)企业证明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上市(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4.上市企业孵化证明材料。

  奖励四、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在孵化器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同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得重复计算。要求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年度的前一年年末需符合在孵企业条件。自2014年1月1日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且符合上述要求方可享受此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请表;

  2.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

  3. 在孵企业证明材料。

  奖励五、孵化器孵化绩效奖励

  奖励对象:孵化器运营机构

  支持范围:对广州市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备注:孵化器绩效奖励无需孵化器运营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将根据每年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结果直接发放。

  三、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可同时申报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

  申报单位应分别按照补贴类资金和奖励类资金对申报事项进行归纳和汇总,按资金类别进行一次性分类汇总申报;

  (二)对于同时满足补贴二到补贴七申报条件的孵化器运营机构,年度补贴类资金累计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若申报的多个事项均需专项审计报告,可按照相

  应的工作内容要求汇总形成一份专项审计报告;

  (四)所有资金申报均需进行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

  1.网上申报材料

  网上申报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15年8月1日开放)进行。申报单位在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填写《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补贴类资金申请表》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类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并将申报证明材料扫描上传。

  2.书面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打印《资金申请表》,并按照顺序提供所申报事项的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书面材料需一式两份,书面申报材料需与网上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四、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进入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完成申报注册,获取单位用户名及密码,并完善单位信息。已注册账号的单位,用原账号密码登录即可,不需另行注册。

  (二)单位用户登录系统,生成申报人账号、密码。

  (三)申报人登录系统,选择相应的专项,在线填写相关的资金申请表后,提交至申报单位用户审核。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质量,通过后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五)区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后,申报单位打印纸质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补贴八和补贴九的单位,需所在孵化器运营机构加盖意见;补贴一、三、五的申报单位和孵化器运营机构不一致的,需要加盖所在孵化器运营机构意见)。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申报书加具意见并盖章、汇总后,集中报送至申报材料受理点。

  五、 申报时间与受理地点

  (一)孵化器专项资金常年接受申报,定期组织审核,每年8月30日前申报的事项经审核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根据专项工作实际,2015年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拟分两批进行集中审核。

  其中:2015年8月15日前申报的事项经审核通过后纳入2015年专项预算;2015年9月30日前申报的事项经审核通过后纳入2016年预算。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视专项资金申报总体情况调整资金下达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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